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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府秘書戴天星任職於本縣消防局局長期間,假借職務機會犯背信罪及未依規定備勤乙案,經懲戒法院上訴駁回,維持原判決「休職期間貳年」,並自110年11月17日生效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21/11/17
發文日期:2021/11/17
發文字號:府人考一字第1100112194號
主旨:本府秘書戴天星任職於本縣消防局局長期間,假借職務機會犯背信罪及未依規定備勤乙案,經懲戒法院上訴駁回,維持原判決「休職期間貳年」,並自110年11月17日生效,請查照。
依據:依據懲戒法院本(110)年11月15日懲院懲廉上110澄上5字第1100000559號函暨該院本年11月11日本年度澄上字第5號判決辦理。
公告事項公告: 依據懲戒法院本(110)年11月15日懲院懲廉上110澄上5字第1100000559號函暨該院本年11月11日本年度澄上字第5號判決辦理。
附件:
  • 懲戒法院110年11月11日110年度澄上字第5號判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