刊登日期: | 2021/11/17 |
發文日期: | 2021/11/17 |
發文字號: | 府人考一字第1100112194號 |
主旨: | 本府秘書戴天星任職於本縣消防局局長期間,假借職務機會犯背信罪及未依規定備勤乙案,經懲戒法院上訴駁回,維持原判決「休職期間貳年」,並自110年11月17日生效,請查照。 |
依據: | 依據懲戒法院本(110)年11月15日懲院懲廉上110澄上5字第1100000559號函暨該院本年11月11日本年度澄上字第5號判決辦理。 |
公告事項公告: | 依據懲戒法院本(110)年11月15日懲院懲廉上110澄上5字第1100000559號函暨該院本年11月11日本年度澄上字第5號判決辦理。 |
附件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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